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用印刷或其他复制方法,将著作、图画、声频、视频、符号等制成各种形式的出版物,以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进行思想交流、发表见解的一种社会活动。是有文字以后发展起来的。
古代金文、石刻以及人工抄写、刻绘书籍,是一定意义上的出版。正式的出版是随着印刷术的发明,至唐代中叶盛行。现代出版主要指图书、报刊、音像读物等的编辑、印刷(或复制录音、录像、缩微品等)、发行三个方面。当代出现的电子出版活动,又为出版增加了新的内容。
出版一词,英语为publication,来源于古拉丁语publ-icattus。据考证,出版一词在中国出现于近代。出版与印刷术的发明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先有印刷术后有出版。
所谓版,在中国古代,是指上面刻有文字或图形以供印刷的木片的称谓。用雕版印刷的书籍,称雕版书。中国早在五代时就有刻印板、镂板,宋代有开板、刻板、雕版(板与版在古代意通)等词,但未曾出现出版一词。
有的学者认为,出版一词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日本传入的。日本在18世纪50年代已出现了出版一词。今用出版一词,通常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软件等的编辑(制作)、印刷(复录)和传播的统称。
虽然出版一词在中国出现于近代,但书籍出版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原始书籍的产生,即帛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墨子·明鬼》有“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的记载。中国古代书籍的流传,最初是由人们辗转抄录。以后有人抄书出卖,书籍开始成为商品。
据记载,西汉时就出现了书肆。公元2世纪初,中国发明了纸张,使文字载体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书籍出版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
公元7世纪,中国发明了雕版印刷术,有了印本书,开创了书籍出版的新时代,正式的出版业开始出现了。11世纪,毕踦发明了活字印刷术,书籍出版业又出现了一次突破性飞跃。
15世纪50年代,德国人J.谷登堡发明了以机械的方法用铅活字印刷图书,使出版业朝着工业化的方向发展。19世纪初,这种先进的印刷术逐渐传入中国,中国的现代出版业也随之逐步形成。
出版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出版物凝结着人类的思想和智慧,集聚了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经验与成果,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各个侧面。出版的历史是人类文明的历史。出版业的发展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出版物
出版工作的成果和产品。分定期和不定期两大类。前者分报纸和杂志;后者以图书(包括书籍、课本、图片)为主。报纸按时间分为日报和非日报。
杂志一般有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季刊等。书籍有封面并装订成册。图片没有封皮亦无装订。按出版者的不同,可分政府出版物、机关团体出版物和一般出版物;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和发行对象,分为内部读物和公开出版物。
按装帧,书籍还分精装书和平装书。上述出版物均为印刷品。随着留声机、缩微成像技术、录音技术、录像技术和计算机的发明与应用,出现了新型的、非印刷品的出版物,即唱片、缩微胶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通称为缩微制品、视听材料和电子出版物。
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除国家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其出版物属非法出版物。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盈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或音像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其出版物亦属非法出版物。
对非法出版物如何监督查处?
国务院规定:(1)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
(2)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发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如有非法出版物,应一律停止销售,就在销毁。
(3)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人或领导者给予行政处分。
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把印帽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