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环境分为:
1〕自然环境。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生物环境、地质和土壤环境和其他自然环境;
2〕社会环境。包括居住环境、生产环境、交通环境、文化环境和其他社会环境。
简单通俗地讲,所谓环境,即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面对的一切。我们面对的空间提供给我们呼吸所需要的空气,天上的雨下到地上,变成江河湖泊或地下水,成为可供我们饮用的淡水。我们吃的瓜菜果粮从土地中生长出来。
仔细想想每天从早到晚的生活,从起床、洗涑、早餐、上班、工作、下班、买菜、做饭、涮碗、洗衣,到看电视、看书、最后睡觉。我们消耗的有水、电、煤(或天然气,柴火〕、汽油(乘车的人〕、食物及洗涤用品等等;
我们使用的有棉制品(如床单、衣服〕、木制品(如家具〕、金属制品(如菜刀〕、玻璃制品(如杯子〕、石油制品(如塑料〕、粘土制品(如住房用砖〕、甚至生物制品(如中草药)等等。
这些我们习以为常的生活必需品都是用大自然中的原料比如棉花、森林、矿物等做成的。在它们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往往还需要耗用大量淡水、煤炭或石油等能源。
就这样,我们靠环境提供给的一切而生活着。试想一下,一旦大自然停止了原料的供给,我们的生活就很可能变得十分困难,人类就有可能失去生存条件。有人说“破坏环境就是破坏人类自身的生存基础”,这句话是十分准确的。
世界环境日(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Day)
1972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联合国根据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热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每年的“世界环境日”的主题。
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每年都在这一天开展各种活动,宣传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同时发表《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召开表彰“全球500佳”国际会议。
环境标准
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地说来,为了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环境法律,往往将一些具体操作性的规定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章。
例如制定环境标准的权力就授予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环境保护法就明确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所谓环境污染就是指某地区的环境质量达不到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的状况。环境质量标准也就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或者环境特点而制定的,规定污染源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它是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