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的定义得根据文学作品,而作品是随时代演变,随时代堆积的。因演变而质有不同,因堆积而量有不同,这种种不同都影响到什么是文学这一问题上。
比方我们说文学是抒情的,但是像宋代说理的诗,十八世纪英国说理的诗,似乎也不得不算是文学。又如我们说文学是文学,跟别的文章不一样,然而就积得那么多,文士们都钻在里面生活,我们不得不认这些为文学。当然,集部的文学性也许更大些。
现在除经史子集外,我们又认为元明以来的小说戏剧是文学。这固然受了西方的文学意念的影响,但是作品的堆积也多少在逼迫着我们给它们地位。明白了这种种情形,就知道什么是文学这问题大概不会有什么定论,得看作品看时代说话。
新文学运动初期,运动的领导人胡适之先生曾答复别人的问,写了短短的一篇《什么是文学?》。这不是他用力的文章,说的也很简单,一向不曾引起注意。他说文字的作用不外达意表情,达意达得好,表情表得妙就是文学。
他说,文学有三种性:一是懂得性,就是要明白。二是逼人性,要动人。三是美,上面两种性联合起来就是美。这是并不特别强调文学的表情作用;却将达意和表情并列,将文学看作和一般文章一样,文学只是“好”的文章、“妙”的文章、“美”的文章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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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学的一般知识:
按文学的体裁分类
叙事类指的是通过事件的描述来刻划人物性格,借以反映现实、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观点渗透在对具体事件的描述中。由于这类作品的作者是从旁叙述的,同时它又可以让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么限制,因此,它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可以达到很广阔、很充分的程度。这类作品包括叙事诗、小说、寓言等。
抒情类指的是那些通过作者抒发某种思想感情来反映现实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达了他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及其爱憎的感情,并透过它去反映现实,感染读者。②这类作品一般都没有什么完整的情节,篇幅往往比较短小。它包括抒情诗和抒情散文等。
戏剧类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台上,让人物通过行动来表现性格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和在史诗类中一样,也有由各种主观和客观力量所促成的某种现实事件在发展;不过,这种事件不是纯外在性的。
在这儿,事件不是突然对我们呈现,而是有所准备:它从对我们隐秘的主动力出发,经历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后回落于其自身中,——是的,在这儿,我们看到了发自个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发生的过程。
从另一方面说,这些性格并不停留在自身里,而是不断地外显,并且要在实际利害中不断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内在一面的内容”①就是说,这类作品既具有叙事类作品的特点——有完整的情节,又具有抒情类作品的因素一一可以通过人物来抒情;但是它既不同于抒情类,也不同于叙事类,亦不是两者简单的凑合。
它具有自身的特点,正因为这样,它才可以独立存在。这类作品,包括悲剧、喜剧、正剧等。
文学体裁的分类法——“三分法”和“四分法”
这两种分类法的优缺点何在呢?
“三分法”根据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不同方法来分类,抓住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特点,具有相当强的概括力。但是,它仅仅从叙事的、抒情的、戏剧的这三个不同的方面来分类,忽视了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在体制、结构、语言等其他方面的特点,因而把一些基本特点相同的、本来应同属一类的文学体裁,分割开来了。
例如,把诗歌中的行情诗和叙事诗,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生硬地割裂开来,分别归人两类。这样做的结果,抒情诗和叙事诗、抒情散文和叙事散文的共同特点,反而易于被忽视。
“四分法”的长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划分时不但注意到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而且也注意到体制上的差别,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在定名上比“三分法”具体,容易掌握,容易把它的名称同它的特点联系起来。
二、小说这种体裁从产生以后,发展很快,特别是近代以来,它在文学创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把它独立划分为一大类,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
三、散文是一种很灵活的体裁,在我国文学发展历史中,有着光辉的传统和丰富的遗产。
从先秦以来到“五四”以后,散文领域中出现了很多优秀名篇,产生了很多伟大作家,把散文列为独立的一类,既符合文学创作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批判地继承我国文学的优秀传统,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创作。因此,在本书中,我们采用了“四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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