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采购(procurement):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向供应商购买其产品作为企业资源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
对于采购人来说,合同条款的订立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采购人权益的保障,就是根据合同条款来实现的。由于每项采购的合同条款都不尽一致,业内人士在这里提出一些重要且具共性的条款供采购人参考。
总价条款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陈泽提示,每个采购合同都有它的总标的额,采购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标明总价所包含的内容,避免供应商再另外收费。一般情况下,总价包括了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文件条款
众所周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实,还有许多文件也应包含在合同中,例如供货一览表、交货地点一览表、技术规格响应表、投标承诺、服务承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授权条款
这一条款说起来简单,但作用却不可小觑。这一条款,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政府采购处处长王俊岗给采购人的建议。这一条款可以如此表述:“乙方(供应商)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这一条款是每一份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大家对它的重视程度自然不必说。这里要建议采购人的是,违约的情形一定要规定得全面。例如,供应商不交货或逾期交货怎么办,交的货不符合规定怎么办,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退货,未按约定进行售后服务怎么办等等。
争议解决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会规定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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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采购合同的一般知识:
重视补充协议
经过种种的准备,在签署合同的当天,还会有一些意外发生,有时还需要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规定事项之外的补充协议。由于补充协议也是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采购人要掌握两条规则,一是补充协议不准改变合同的标的物,另一个是若改变采购资金则不得超过总标的额,对合同进行追加的除外。
追加要符合标准
采购合同签署完成后,采购人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对原合同的标的物进行追加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有的采购人就疑惑了,这是不是意味着采购人可以在采购之后多次与供应商签订追加合同呢?第四十九条的意思是,无论经过多少次追加,追加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否则就需要另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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