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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查说明
个人所得税(individv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税及税法的发展历程: 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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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有关个人所得税调查说明的一般知识:
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但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中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分项税制,课税对象包括六类个人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财产租赁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费用的方法分项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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