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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委托合同翻译-业务委托合同翻译公司
 

  业务委托合同

  水利部机关司局业务委托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避免财务风险,保障部机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加强水利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水经调[2004]656号),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在执行预算中因工作需要,以部机关名义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 部机关合同管理,遵循法人授权、司局承办、归口管理、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部机关各司局作为合同承办部门,一律不得以司局名义同其他单位订立合同。 第六条 部财务经济司是部机关合同主管部门,负责部机关合同归口管理。 第七条 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部机关合同经费纳入部机关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的合同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条 "水利部机关合同专用章"为部机关合同的统一专用章。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十条 部机关各司局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工作,同其他单位发生经济活动的,除能即时结清者外,均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 经水利部授权,取得水利部授权委托书,部机关各司局负责承办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部机关合同订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规定标准合同文本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制定合同文本格式,应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 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订立事项,除严格把握合同形式和内容外,必须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 第十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司局承办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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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业务委托合同的一般知识: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部机关合同审签或备案制度。部机关合同订立前,均须经过部审计室审签或备案。部财务经济司负责部机关合同的预算审核。 第十六条 部机关合同依法订立后,部机关各司局负责其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并相应承担合同变更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建立部机关合同验收制度。合同验收工作由合同承办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部机关合同反馈制度。部机关各司局应每年将其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整理报送部审计室和财务经济司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部机关合同存档备查制度。部机关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订立后承办司局、部审计室和财务经济司各存一份备查;部机关财务作付款凭证留存一份。 第二十条 "水利部机关合同专用章"由部财务经济司负责管理。 

  第四章 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的基本程序和手续如下: (一)取得水利部授权委托书; (二)组织合同谈判、形成合同文本; (三)填制"水利部机关合同审签单"并附相关合同文本一式五份; (四)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部审计室; (五)部审计室审签或备案后送财务经济司; (六)司局主要负责人在通过审签的合同文本上签章; (七)部财务经济司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八)分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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