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委托合同
水利部机关司局业务委托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避免财务风险,保障部机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加强水利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水经调[2004]656号),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在执行预算中因工作需要,以部机关名义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
部机关合同管理,遵循法人授权、司局承办、归口管理、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部机关各司局作为合同承办部门,一律不得以司局名义同其他单位订立合同。
第六条
部财务经济司是部机关合同主管部门,负责部机关合同归口管理。
第七条
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部机关合同经费纳入部机关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的合同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条 "水利部机关合同专用章"为部机关合同的统一专用章。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十条
部机关各司局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工作,同其他单位发生经济活动的,除能即时结清者外,均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
经水利部授权,取得水利部授权委托书,部机关各司局负责承办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部机关合同订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规定标准合同文本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制定合同文本格式,应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
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订立事项,除严格把握合同形式和内容外,必须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
第十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司局承办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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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业务委托合同的一般知识: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部机关合同审签或备案制度。部机关合同订立前,均须经过部审计室审签或备案。部财务经济司负责部机关合同的预算审核。
第十六条
部机关合同依法订立后,部机关各司局负责其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并相应承担合同变更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建立部机关合同验收制度。合同验收工作由合同承办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部机关合同反馈制度。部机关各司局应每年将其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整理报送部审计室和财务经济司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部机关合同存档备查制度。部机关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订立后承办司局、部审计室和财务经济司各存一份备查;部机关财务作付款凭证留存一份。
第二十条 "水利部机关合同专用章"由部财务经济司负责管理。
第四章 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各司局承办合同的基本程序和手续如下:
(一)取得水利部授权委托书;
(二)组织合同谈判、形成合同文本;
(三)填制"水利部机关合同审签单"并附相关合同文本一式五份;
(四)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部审计室;
(五)部审计室审签或备案后送财务经济司;
(六)司局主要负责人在通过审签的合同文本上签章;
(七)部财务经济司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八)分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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