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地方政府合资合同
合资:指两个公司把投资基金联合起来,投资一个项目。
合同(agreement、contract)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新译通对中国地方政府合资合同翻译成功案例: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 烟台杰瑞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忠腾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德天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立科机械有限公司
有关对中国地方政府合资合同的一般知识:
我国民法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合同概念,一个是包括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在内的大合同概念,另一个是有效合同的简称。当我们讲“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这些概念的时候,合同一词显然是在大合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当我们讲“合同必须信守”、“合同的解除”、“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时,我们使用的是小合同即有效合同的概念。应当承认大,小合同的概念各有其用处;大合同概念有利于建立合同法的逻辑体系。在大合同概念之下,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使用“无效合同”、“有效合同”等概念。如果采纳小合同概念,那么就只能把无效合同叫做“像是合同而又不是合同的行为、文件或法律关系”,而不能使用“无效合同”的概念,因为“无效合同”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定义便成了“无效的有效合同”,这是无法理解的。不过小合同概念直接反映了“自由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严格依大合同概念将导致“有效合同的履行”、。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很累赘的说法。英美法一般把合同定义为“有约束力的允诺”,使用的就是小合同的概念。[注4]但英美法在对合同进行分类时又把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注5]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秉承德国法系的传统,使用大合同概念,而在不会引起误解的地方把“有效合同”简称为“合同”,在逻辑上是更加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