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由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的文件时所使用的公文。
条例,属于下行文。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对在某些领域中的某个方面的长期性工作或活动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而这种规定是分章节条款序列写明,一般说来比较原则、系统。党、政、军、团体等机关单位都可使用。
条例的特点
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规定的强制性。条例是依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定的,是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具体化、条文化。条例一经颁发布必须执行。因为条例就是规定组织或个人遵守什么,执行什么,禁止什么,违反了受到什么处罚,等等。所以,强制性和约束力十分明显。
二是长期有效性。一般说来,条例颁发之后要长期执行,不能轻易修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需要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正式确定的条例,必须在标题中写明“暂行(试行)”。但暂行(试行)条例的党纪国法效力丝毫不改不减。三是制发者的特定性。条例的制发者是特定的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才有权制发。地方的党政机关的规定名称一般不能冠以条例。有的条例要经重要会议通过,由党和国家机关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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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条例的一般知识:
条例的分类
单行条例
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条例的写作方法
条例的写作方法,可分为格式、内容两方面来谈。
在格式写作方面,包括以下四点:
1)标题。标题写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写明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即写出完整的标准式的公文标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条例》。
二是写明发文事由和文种,省去发文机关,如《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条例标题下面一般写明发布的时间和发布机关,如《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如果是暂行的条例,要加上“暂行”二字。
2)正文。正文是条例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其写法应视条例内容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写法有两种:一种是分章式;一种是分条式。
分章式写法。把条例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分成若干条,条下还可以立项、立款;章与条按顺序写明号码;每章内容集中,拟出小标题,眉目清楚。一般是,第一章为总则,写明须制发条件的依据、原由、目的及其适用范围;接着(第二章之后)为分则,即中间部分,写明须要遵守、执行的事项、要求、措施、奖罚等条款,这是条例的中心部分;最后一章是附则,写明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执行要求,生效日期,或与此条例相抵触的内容作废等。
分条式写法。对内容比较单纯、层次不复杂、条款较少的条例应采用分条式写法。即将内容分成若干条,各条按顺序排列写明号码。一般是:
第一条写明制发条例的根据、缘由、目的,等等;
第二条写明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解释;
中间各条写明条例执行的要求、做法、措施,等等;最后一、二条写明条例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生效日期。
条例在写作时要注意语意的准确性、单一性,防止产生歧义;语义界限要明确、清晰,不能模棱两可;条例的章节条款前后顺序要有条理。
3)落款。因在标题中写明发文机关,或在标题下写明发文机关,在正文下面右下角就不要落款了。
4)日期。因在标题下写明条例的发布日期,就不另写日期了。
在内容写作方面,是指正文这个部分。
由于条例种类不同,其写法也就有所不同。但是,无非是分章式、分条式两种写法,在前面已经谈及,不再重复,看下面文例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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