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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通知

 
来源:新译通翻译公司   时间:2006-06-02
 
浙江翻译网  2006-4-6  来源:中国翻译协会  
译协(通)字[2006]004号



  根据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保障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特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中国翻译协会受中国外文局委托,负责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证书登记工作。


  第二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有效期(自发证或前次登记之日起计算)为3年,证书持有者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登记申请。


  第三条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程序:


  (一)申请程序有两种,证书持有者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其一:登陆中国翻译协会网站(www.tac-online.org.cn)网上填报系统,填写《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见附件);或向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索取《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并严格按要求填写后邮送至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单位名称:中国翻译协会;邮编100037;电话010-68997177)。


  (二)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对证书持有者提交的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者,颁发由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印鉴。


(四)登记工作结束后,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将通过《中国翻译》杂志和中国翻译协会网站(www.tac-online .org.cn)以及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站(www.catti.net.cn)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顺延登记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登记(延期时间最多为1年)。


  第五条 取得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士参加证书登记,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六条 凡在证书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中国翻译协会行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注销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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